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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上海泰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47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白凡。委托代理人安琪。被执行人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上海泰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斌。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上海泰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沪0108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上海泰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仅履行支付5万元,余款未履行支付,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章佳璟��判长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