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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伯林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伯林,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02号申请人:申伯林,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B段西侧南环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秀丽,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天义镇天南街道17组。申请人申伯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党校东侧编号1226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369.7㎡;2、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学府花园小区四个车库(05-126、05-127、05-134、05-135);3、查封被申请人张秀丽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学府花园小区四个商厅(1#-1-107、1#-1-108、1#-1-104、2#-1-101),保全金额20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申伯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伯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党校东侧编号1226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369.7㎡,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学府花园小区四个车库(05-126、05-127、05-134、05-135),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张秀丽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学府花园小区四个商厅(1#-1-107、1#-1-108、1#-1-104、2#-1-101),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5022元,由申请人申伯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