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益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益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富,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益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26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