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章丘市官庄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866号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51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住地。法定代表人王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于2017年8月2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谱人民陪审员 李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