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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元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703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元利,男,生于1974年4月6日,羌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案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元利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元利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