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应权、王道美、王明丽、杨学艺、杨学润申请强制执行杨德金、谢光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权,王道美,王明丽,杨学艺,杨学润,杨德金,谢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15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应权,男,白族,1943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执行人王道美,男,汉族,1943年12月1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执行人王明丽(又名王民丽),女,1977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执行人杨学艺,男,白族,1999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执行人杨学润,男,白族,2004年3月24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执行人杨学艺、杨学润的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王明丽(又名王民丽)。被执行人杨德金,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谢光美,女,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杨应权、王道美、王明丽、杨学艺、杨学润申请强制执行杨德金、谢光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德金、谢光美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合计621371.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26.5元和执行费8614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德金、谢光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应权、王道美、王明丽、杨学艺、杨学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金、谢光美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杨德金、谢光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