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海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海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宁毅,该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3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68169.68元、执行费6922.5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锡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