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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长怀与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怀,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41号原告郭长怀,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4058074。负责人郑明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济深,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汲玉山,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该公司员工。原告郭长怀与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郭长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长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郭长怀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