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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文田与许占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田,许占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88号原告:许文田,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被告:许占福,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田与被告许占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许文田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审 判 员  高俊鹤人民陪审员  李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