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省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省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省委,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省委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及检察机关同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张省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省委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富士康科技集团F区F02二楼鞋柜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马某鞋柜,将鞋柜内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现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33元。2017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省委到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富士康科技集团K区K01三楼鞋柜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石某鞋柜,将鞋柜内一部玫瑰金色VIVOX9手机、现金人民币150元盗走,后该手机自己使用,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320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石某。2017年3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省委到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富士康科技集团D区D05三楼鞋柜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刘某鞋柜,将鞋柜内一部银色华为5X手机盗走,将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现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0元。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省委被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富士康科技集团中央安全处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张省委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4月25日,张省委家人赔偿马某损失人民币4500元,马某对张省委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省委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石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省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张省委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省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省委主动退赔人民币63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省委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省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省委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8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富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艾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