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新丰、屠青青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新丰,别名爱涛,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屠青青,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12年3月2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叶友明,绰号三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17年2月2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经商议后,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象牙浦路82号2楼合伙开了一间棋牌室。后多次组织、召集赌博人员李某、孙某1、骆某等人,在棋牌室内采用扑克牌以“十三道”、“梭哈”等方式聚众赌博,至同年2月20日被抓之日,累计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孙某1、孙某2、曹某、骆某、叶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年内收取头钱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新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屠青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友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洪新丰、屠青青、叶友明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6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陆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董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