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飞与周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周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713号原告:董飞,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周明辉,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泰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飞诉被告周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判员  薛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