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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葛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803号被执行人:葛建东,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执行葛建东罚金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2017)鲁17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洪安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传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