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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开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开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54号原告: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将军路98号1单元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14812406。法定代表人:苟兆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开伦,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开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