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0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李贵升、杨素科等与新疆昆仑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升,杨素科,潘庆勇,夏桂芳,刘合英,张晓萍,刘清秀,卢新梅,陈发秀,汤根旺,李桂英,付艳,付春昌,杨文斌,张永华,新疆昆仑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790号原告:李贵升,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杨素科,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潘庆勇,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夏桂芳,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刘合英,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张晓萍,女,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刘清秀,女,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卢新梅,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陈发秀,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汤根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李桂英,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付艳,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付春昌,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杨文斌,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张永华,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新疆昆仑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南建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升、杨素科、潘庆勇、夏桂芳、刘合英、张晓萍、刘清秀、卢��梅、陈发秀、汤根旺、李桂英、付艳、付春昌、杨文斌、张永华诉被告新疆昆仑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疆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疆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升、杨素科、潘庆勇、夏桂芳、刘合英、张晓萍、刘清秀、卢新梅、陈发秀、汤根旺、李桂英、付艳、付春昌、杨文斌、张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贵升、杨素科、潘庆勇、夏桂芳、刘合英、张晓萍、刘清秀、卢新梅、陈发秀、汤根旺、李桂英、付艳、付春昌、杨文斌、张永华负担。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