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819号原告:李某1,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李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罗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