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陈某某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马某某,苏某某,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青海省海晏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藏族,1988年5月14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鑫瑞家园。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2月21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鑫瑞家园。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被执行人马某某,女,蒙古族,1973年5月20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藏族,1974年11月10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海晏县金滩乡。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海晏县金滩乡。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海晏县金滩乡。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17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海晏县金滩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2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海晏支行622848194814335117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祁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