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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刁凤德与周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凤德,周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92号原告:刁凤德,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周智富,男,其他不详。原告刁凤德与被告周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刁凤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智富偿还借款50000元整,并承担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周智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智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刁凤德无法提供被告周智富的明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凤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