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陈涛、陆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陈涛,陆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8592号 申请人:朱兴华,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陈涛,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陆娇,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朱兴华与被申请人陈涛、陆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缴纳至本院的保证金21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涛、陆娇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丽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