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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艳玲与被告范玲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玲,范玲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605号申请人胡艳玲,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75********。被申请人范玲丽,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局职工,现住址不详。申请人胡艳玲与被申请人范玲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艳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玲丽的银行存款冻结250000元。申请人胡艳玲以李冰所有的位于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利源小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玲丽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李冰(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702240074)所有的位于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利源小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为陕甘泉县不动产权第0000082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胡艳玲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江平审 判 员  高兆丰人民陪审员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