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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65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世际大酒店A座12层。法定代表人:吴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茨河镇后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春,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承恩山泉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湖北承恩山泉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所得价款由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由湖北承恩山泉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设备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将其机械设备等动产抵押给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提供银行借款担保服务时的反担保。2013年1月21日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月,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银行贷款或银行承兑提供最高额为7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基于该担保合同,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3日向交行襄阳分行借款250万元、5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无力偿还,交行襄阳分行将贷款展期至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届满后,申请人代偿3065090.49元。申请人代偿后,为追偿债权支出律师费40000元,襄阳仲裁委员会并作出[2016]襄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确认了申请人债权。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湖北承恩山泉公司称,襄阳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6]襄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申请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反担保期限尚未届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北承恩山泉公司对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有实质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