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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海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7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78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郑海平,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抚州市临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3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区、晋江市区,先后六次盗窃他人的电动车、助力车等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495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塔前辅料市场B4幢1-2号沐心生活馆门口,趁车主忘拔车钥匙之机,盗走黄某的1辆国本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3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2.2017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九二路和振兴路交叉路口绝味鸭脖店门口,利用车主放在后备箱内的车钥匙,盗走廖某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52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3.2017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中街187号门口,趁车主忘拔车钥匙之机,盗走周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2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4.2017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郑海平在晋江市新塘街道富安财富1号7幢B102川神缝纫机店门口,趁车主忘拔车钥匙之机,盗走郑某的1辆五本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42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5.2017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新华工贸大厦C1-3梯对面楼梯口,趁无人注意之机,推盗走许**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7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6.2017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郑海平在灵秀镇港塘路97号第一个楼梯口,趁无人注意之机,推盗走董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13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海平在石狮市琼林中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郑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495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海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海平短时间内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被追回,可对被告人郑海平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郑海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郑海平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黄**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八元、廖**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二元、周**人民币一千六百零二元、许**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螺丝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