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8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被申请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丹东路78号。被申请人: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金地大厦1201室)。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汝男与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波、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戚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鲁1092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东路-78-1号(2009031739)、-78-2号(2009031743)、-78-3号(2009031744)、-78-4号(2009031747)房产及附属土地证号:威高国用(2009)第Z-**号房产的查封;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和平路-1号1201、1202、1203、1204、1205、1207、1208、1210房产(证号分别为2010008459、2010008469、2010008472、2010008478、2010008480、2010008485、2010008489、2010008491)的查封;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峰四街-78号(2009036286)、文峰四街-82,83号(2009063288)、文峰四街-86号(2009036282)、新建巷-15号-108(2009036297)、新建巷-15号-207(2009036292)、新建巷-15号-308(2009036296)、杏花街-5号102(2009036249)、杏花街-5号402(2009036301)的房产的查封;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和平路-1号1209、1211(2006043191、2007006721)的房产的查封;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账户9100110102442050000171的冻结;解除本院对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账户91×××1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