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史洪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史洪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97号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037569-9),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安街长寿公寓4-2-309-312。负责人:汪坚,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史洪泽。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史洪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