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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榕、陈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榕,陈在平,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榕,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在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靳秀,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榕与被执行人陈在平、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