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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候军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候军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周贵恒,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候军营,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候军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候军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候军营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