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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钢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钟某,黄某,周某,钱某,李某,东莞市钢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异1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368766235XU。法定代表人:游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案外人):钟某,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异议人(案外人):黄某,女,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异议人(案外人):周某,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被异议人(案外人):钱某,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异议人(案外人):李某,女,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钢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祥锋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0724840。法定代表人:钟锡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钢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7)粤1972执4680号,异议人明阳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异议人钟某、黄某、周某、钱某、李某为(2017)粤1972执4680号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明阳公司以与被异议人钢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异议人钢好公司已经足额向异议人明阳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广州明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曾 旭审 判 员  杨尚策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雷方琼方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