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奇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奇,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1000号原告:李某奇,男。被告:李某,男。原告李某奇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奇以被告李某已将借款偿还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奇以被告李某已将借款偿还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某奇负担。审 判 员  陈绯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