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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尹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38号原告: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振宇,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莱南街西一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花,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博玛公司)与被告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博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鞠阳,尹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博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振宇偿还圣博玛公司借款43612.86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尹振宇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尹振宇曾为圣博玛公司员工,于2015年5月12日离职。自入职至日期,尹振宇多次向公司借款,截至尹振宇离职,尚欠64677.72元未还。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仍有43612.86元未还。圣博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可以认定该借款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尹振宇因执行公务、因公出差产生的借款,该纠纷属于劳动关系期间双方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应驳回圣博玛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退回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