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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家钟与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钟,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15号原告:王家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法定代表人:张那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家钟与被告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家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家钟负担。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