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家钟与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钟,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15号原告:王家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法定代表人:张那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家钟与被告安徽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家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家钟负担。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