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伦文与杨卿、杨晓敏、李成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伦文,杨卿,杨晓敏,李成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389号原告:郑伦文,男,生于1975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杨卿,男,生于1970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杨晓敏,男,生于1979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成辉,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万,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伦文与被告杨卿、杨晓敏、李成辉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伦文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伦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伦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人民币,由原告郑伦文承担。审 判 长  袁树林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