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严文琼、丁乐培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文琼,丁乐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59号申请人严文琼,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丁乐培,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严文琼诉申请人丁乐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严文琼诉申请人丁乐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丁乐培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严文琼借款145000元。二、申请人严文琼在收到申请人丁乐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丁乐培的财产保全。三、申请人严文琼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镐朝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