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被执行人盛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6)陕0824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杨米涧卫生所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施宏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