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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李与被告甘从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李,甘从云,张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4244号原告:郑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从云,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弘,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郑李诉被告甘从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甘从云实际收到本院起诉材料时间较晚,依被甘从云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审限3个月。依被告甘从云的申请依法追加张弘为被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李及委托代理人韩家琴、被告甘从云及委托代理人谈树林,被告张弘到庭参加诉讼。因调解不成,依甘从云的申请对郑李的三期及伤残等级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因甘从云拒交鉴定费,现已退案(2017年5月12日委托,2017年7月12日退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李诉称:被告从事风景树买卖生意,雇佣原告挖树并装车。2016年4月29日,原告在将树装车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摔伤左足。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180日,一人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81200.88元。(医药费20377.68元,误工费86.34元/天×180天=15541.2元,护理费116元/天×90天=1044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0天,伤残赔偿金10821元/年×20年×10%=216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6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甘从云辩称:1、被告甘从云没有雇请原告,也不认识原告;2、甘从云只是帮助一个江苏老板联系树木和介绍人员,是中间人;3、本案中甘从云只是替江苏的老板将挖树装树的工作承揽给被告张弘;4、原告在本起事故存在过错,有重大过失;5、针对原告的赔偿清单,我们提出了重新鉴定,对原告伤残、三期以及鉴定费等都不予认可,因原告受伤,情况紧急,被告甘从云垫付了4500元。张弘辩称:我和郑李一样都是被雇佣的,追加我为被告没有理由。经审理查明:甘从云从事风景树买卖生意。2016年4月29日,雇佣原告、张弘等十几个农民在东亭乡颂祥陈村挖树、装车欲运往外省。原告郑李在装树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摔伤左足。事发后,甘从云报警称:”我工人帮我上树时摔伤了。现在工友他们拦着我的车子不让我走。请你们过来处理。”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180日,一人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甘从云在郑李治疗期间垫付了4500元的医疗费用(分三次给付:当场给1000元+第二天给3000元+后来给了500元)。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接警情况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郑李提供劳务(挖树,装车),由甘从云支付报酬,双方构成一种劳务关系。对原告主张的劳务关系予以确认。(二)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的确定。1、医药费20377.68元,有票据佐证,依法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定按3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0天×30元=600元。3、后续治疗费6500元,有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左跟骨固定物取出术约需人民币6500元佐证,依法予以确认。4、误工费,原告伤后误工期为180日,参照2015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工资标准86.34元/天,原告诉请86.34元×180天=15541.2元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5、护理费,参照2015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工资标准,原告护理期90天,诉请116元×90天=10440元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诉请10821元/年×20年×10%=21642元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8、精神抚慰金,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诉请5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9、鉴定费1900元,有鉴定票据佐证,依法予以支持。10、交通费,本院依法酌定400元。综上所述,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被本院确认的有医药费20377.68元、误工费15541.2元、护理费1044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伤残赔偿金216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65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5100.88。(三)、责任的划分。本案中甘从云请人挖树是通过张弘雇请郑李,但张弘本人从事的劳动与郑李等人一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并没有提成。张弘也是提供劳务给甘从云,由甘从云支付报酬,张弘与甘从云之间系雇佣关系,郑李与甘从云之间也系雇佣关系。张弘不应对郑李的损失负责。郑李系长期从事农业、林业的农民,在从事装树的过程中摔倒受伤,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自行承担85100.88×30%=25530.26元。甘从云作为劳务的受益方,在管理上有较大的过失,应承担70%的责任,即承担85100.88×70%=59570.62元,扣除已付的4500元,尚应赔偿55070.6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从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李各项损失共计55070.62元;二、驳回原告郑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甘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梦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