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玉娟与沈振勇、赵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梅,张玉娟,沈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异6号异议人赵立梅,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张玉娟,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沈振勇,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立梅,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8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玉娟与沈振勇、赵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立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立梅称:沈振勇在张玉娟处借款与我无关。2014年11月3日我与沈振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该争议房屋归我所有,沈振勇从张玉娟处的借款时间是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22日,此借款应当是沈振勇的个人行为与我无关。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撤销(2016)吉0382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争议房屋的查封。本案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沈振勇在申请执行人张玉娟处借款4万元、2015年1月22日在张玉娟处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沈振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不还,张玉娟诉至法院,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对沈振勇名下的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博莱德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轮候查封。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欠款系沈振勇个人债务,由沈振勇偿还。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另查明,沈振勇、赵立梅已于2014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该争议房屋归异议人赵立梅所有。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为前提。案外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能够证明沈振勇、赵立梅离婚在先,沈振勇在离婚后从张玉娟处的借款与赵立梅无关,且(2016)吉038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该笔欠款属于沈振勇个人债务,由沈振勇偿还。综上,案外人赵立梅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博莱德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天成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聂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