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秀春与操芳英、操风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春,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3民初1240号原告:吴秀春,女,193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加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操芳英,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操风霞(曾用名操红霞),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操芳明,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操芳来,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吴秀春与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加礼,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从2017年7月开始依次轮流随四被告生活(周期为两个月),在哪位被告家时,由哪位被告负担生活费、照顾和护理;2、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到药房购买药费200元;3、依法判令四被告平均共同承担原告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如果卧床不起四被告轮流护理直至病故;4、依法判令四被告在逢年过节及原告生日看望原告;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四被告是母亲和子女关系,原告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双目失明,无生活来源。四被告现已成家立业。目前原告赡养问题有的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原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原告的特殊需要。可是他们拒不履行义务,国家规定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四个被告给予解决赡养(生活、照顾、护理、看望及支付药费)等事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操芳英辩称:1、我一直都是赡养我母亲的,对于赡养费多少法院也判了,只是条件有限,母亲的条件是一家两个月,也是应该的,但是我家面积小,只有30-40平方,而且我家爱人是××人,二级伤残,我带来了证据,每天药费需要40元。2、医药费每人每月200元,一个月就是800元,看看老人居民社保可买了,原告如果没有买,我们也愿意给老人买,我们愿意四个人平均摊,但是一个人每个月给200元不合理。3、原告以后卧床不起我们平摊,我完全同意。4、一年三节和生日我们都去看望了。被告操风霞辩称:1、一家两个月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家只有两室一厅,还有小孩,女儿也在家里。2、一个人给200元医药费,我也遵照我大姐的意见,老太太行动不便,我建议谁有时间,谁去买药,我们来跑。3、卧床不起是我们的责任,不会推卸的。4、一年三节和生日我都看望了,也送了礼物。被告操芳明辩称:1、根据我家的事实情况,我家只有70个平方,我还有个孩子,没有成家,我们夫妻俩一个房间,孩子一个房间,确实没有房间住。2、每个月给200元医疗费我觉得不合理,以前赡养费70元,我给了100,二姐也给了100,算下来,一个月就800块钱,一年三节每个节我都给了100块钱,我的想法就是你好好在家呆着,至于医保,我也同意承担。3、护理的话,以后卧床不起我也不会推卸责任,至于早点,您在第四被告家住,他有责任负责原告的早点,前几年住院,医药费也是我们两个兄弟承担的。被告操芳来辩称:1、我父母一生养了七个儿女,死掉三个,剩余的我们四个儿女,都是靠老母亲卖血和拔鸭毛把我们抚养长大的。再说天下所有的父母谁都不愿意把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他们也只有在无可奈何和无助的情况下才把儿女们告上法庭。2、我父亲在1999年去世,父亲在生病期间,卧床不起五个月,在这五个月里,都是由老母亲和我老婆来照顾和护理的,其他兄弟姐妹没有一个人出面照顾和护理老父亲,父亲去世以后,老母亲就随我夫妻二人一起生活,在前五年里,老母亲没给我们一分钱生活费,我夫妻二人又无工作,女儿又还小,生活条件非常艰难,直到2004年,老母亲才每个月给我们200元生活费,直到现在,已经有19年了。3、从1999年到2017年,在这19年里,老母亲身上穿的衣服及生活照顾和护理(包括一次住院)都是由我夫妻二人承担和照顾的,其他兄弟姐妹没有一个人出面承担和照顾老母亲。4、之前,老母亲身上所有的存款和金戒指,我们四个儿女每个人都分了一份,现在老母亲戴的耳环,是我一个人出钱买的。5、现在我夫妻二人又在上班,我俩身体又有病,我每年都要住一次医院,还要去合肥看望女儿和孙子,现在老母亲又身体多病,生活又不能自理,我们作为儿女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承担老母亲的生活照顾和护理,做儿女的也不要用任何理由来推卸责任,老母亲向法院提出的几点要求,也合情合理,我愿意接受老母亲所提出的几点要求。另外,大姐住的是30-40平方的房子,但是她买了一套新房正在装潢,二姐住的80多个平方的房子,三哥住的是70多个平方的房子,我们住的是高层楼房,共17层,虽然说我的房子是103个平方,但是公摊面积占有二十几个平方,实际我的房子加上建筑面积在一起也只有80个平方,每次我女儿一家三口回家,女婿都在地上打地铺睡,这点老母亲可以作证。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秀春育有二女二子,分别为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2017年6月诉讼之前,原告吴秀春一直与被告操芳来共同生活。现被告之间因家庭纠纷,彼此间产生矛盾,就原告的赡养不能协商一致,致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无法再通过体力劳动来获取生活来源,作为子女有义务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原告主张的药房购药的药费和生病住院的医药费待实际发生后,依据正式票据确定具体金额,由四被告均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于本判决生效时起轮流带原告吴秀春生活,并照顾原告吴秀春的生活起居。具体实施以被告操芳来、操芳明、操风霞、操芳英为顺次各轮流带原告吴秀春生活二个月,并在此期间照顾原告吴秀春的日常生活起居;二、原告吴秀春今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进行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由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均摊;三、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在逢年过节及原告生日看望原告吴秀春;四、驳回原告吴秀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操芳英、操风霞、操芳明、操芳来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