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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彭宁子与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宁子,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宁子,男,194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东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宁子与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沙河大道××号土地【权证号:赣市直(二)国用(××××)第×××××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