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边绍强、天津天准投资发展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绍强,天津天准投资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边绍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天准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法定代表人孙玉良,经理。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3民初62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天准投资发展中心所有的津M×××××号汽车一辆。期限二年: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