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余克霞与李文山、岳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克霞,李文山,岳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16号原告:余克霞,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山,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岳俊英,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克霞诉被告李文山、岳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克霞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