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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帆诉被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晋0881民初1162号原告:杨帆,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钢。被告:李高宇,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康乐南路**号。原告杨帆诉被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帆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帆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