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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录敏与冯家才、董申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录敏,冯家才,董申华,李申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财保71号申请人:王录敏,女,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冯家才,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董申华,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李申党,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个体,住阿克苏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