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苗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苗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04号原告:秦绪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苗壮,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秦绪生与被告苗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绪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绪生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