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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车为照与陈玲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为照,陈玲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10号原告:车为照,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玲凤,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为照诉被告陈玲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为照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玲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为照撤回对被告陈玲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车为照承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