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陆俊凯与石狮市学生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蔡棉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俊凯,石狮市学生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蔡棉贤,黄炳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019号原告:陆俊凯,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石狮市学生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华联五金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432258X3。法定代表人:蔡棉贤。被告:蔡棉贤,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炳亮,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陆俊凯与被告石狮市学生仔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蔡棉贤、黄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陆俊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俊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淑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