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乔龙秀与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龙秀,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395号原告乔龙秀,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阮国兵,男,同事。被告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352XQ,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永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望,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冬冬,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龙秀诉被告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乔龙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龙秀撤回对被告杭州恒翔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龙秀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诸灿祥二○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童栎丞书 记 员陈若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