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雷与曾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曾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999号原告:赵雷,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麟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赵雷与被告曾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麟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曾麟龙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该借款偿清为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持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曾麟龙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个月内偿还。但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曾麟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麟龙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于2015年4月27日向赵雷借到人民币40000元整,于2个月后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曾麟龙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据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持有该《借条》原件,故被告曾麟龙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该借款40000元本金的义务。同时,该《借条》上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该借款偿清时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麟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雷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曾麟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何春燕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