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宏波与胡建义、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波,胡建义,余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250号原告陈宏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伦灿,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建义,男,汉族。被告余灵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波与被告胡建义、余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9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