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程俊杰、霍文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俊杰,霍文琮,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杰,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文琮,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第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俊杰与被上诉人霍文琮、原审第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俊杰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已与霍文琮、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俊杰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俊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程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灏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