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付坤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275号原告韩付坤,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塘前村章企路91栋一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卢连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韩付坤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付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付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