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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付坤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275号原告韩付坤,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塘前村章企路91栋一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卢连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韩付坤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鑫惠XX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付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付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