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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贵川与吴沁林、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川,吴沁林,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04号原告:张贵川,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吴沁林,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沁林。原告张贵川诉被告吴沁林、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贵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贵川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丽 来源:百度“”